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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会员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7 点击量: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会员章程)
一、一般规定俄罗斯自然科学院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一个是由俄罗斯和中国以及友好国家的顶尖院士、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等知名专家为基础组成的科学创造性国际组织,研究院秉承坚持“创新驱动、需求引导、资源整合、开放办院、融合发展”的工作方针,旨在打造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顶级智库。
二、目标
研究院以全面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己任;并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依靠强大的专家力量、雄厚的专业队伍、深厚的政策解读背景,旨在打造可持续发展中国模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重要贡献。
三、活动
为实现法定目标,研究院根据现行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以下活动:
(1)发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可持续发展的计划;
(2)为经济和社会改革提供科学、方法和信息方面的支持;
(3)参与中国生态和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
(4)研究开发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
(5)分析和制定确保人和社会安全的方案,包括国家生态问题、信息安全和中国公民的法律保护;
(6)对科学发现、科学思想、科学假设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评价;
(7)建立和发展包括大学在内的教育和研究组织网络,以弥合科学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差距;
(8)参与制定和实施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项目;
(9)组织和举办有前景的发明展览和其他有创新建议的科学竞赛,以寻找最有效的想法、最新技术和原创技术解决方案。
(9)参加、组织和举办与研究院主题有关的大会、专题讨论会、会议、研讨会、竞赛、展览,以普及科学成果和发现,并将其付诸实践;(10)从事编辑和出版活动,制定和实施科学期刊、著作集、专著以及各种出版物的准备和出版计划,建立大众媒体;
(11)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机构和国内外其他教育机构、科研院等建立科学联系;
(12)与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建立业务联系,在科学、技术、经济、金融和文化领域开展合作;
(13)在研究院内设立各种奖项及奖学金等,以奖励那些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14)提名最有才华的科学家及其作品申请科学、技术、社会、经济领域的既定国家称号和奖项;
(15)创建研究院的研究部门:科学部门、中心、委员会、理事会;
(16)设立区域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17)建立非营利组织,包括公共协会、工会等。
四、成员
(一)成员构成
研究院的成员可以是社会、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杰出专家、著名的政治家等;也可以是在科学、教育和文化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外国公民、和合法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政治和公众人物;还可以是社会团体——旨在促进科学整体或其个别分支机构发展的法人实体,联合从事科学活动的公民,其章程不违反本章程,并希望参与实现研究院的法定目标。研究院的高级研成员的评选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当选为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是对个人科学创造性和组织成就的高度认可。
以下人员有权推荐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候选人:(1)各部门办公室;(2)区域和专题办事处办公室;(3)国内外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
(二)成员权利
(1)有自由参加研究院的所有活动权;(2)有获取必要的科学技术信息,使用研究院的数据库权;(3)有在研究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权。
(三)成员义务
(1)遵守章程的规定、管理和审计机构的决定;(2)积极参与研究院的科学、组织、出版等活动;(3)参与在研究院框架内实施的科学和教育计划及项目的制定、评估和实施;(4)开展科学成果宣传工作;(5)积极促进科学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开展科学人才培养和提高工作;(6)树立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7)未经研究院特别许可,不得将研究院的标志、表格、印章、名称用于个人或其他目的;(8)扩大国际科学合作。
五、学院机构及其权限
研究院组织管理体系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院领导班子与下属机构和部门组成。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院长全权代表研究院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科研及运营,副院长按照院长授权,分管相应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的学术方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指导与评估。研究院下设办公室、对外合作部、区域结构单位等职能部门及各领域的项目中心。
(一)理事会
理事会是研究院闭会期间的理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的人数和人员组成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是代表研究院行使法人权利的常设管理机构,并根据本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成员可由具有公认的科学权威和受科学界尊敬的研究院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1 次。
其主要职能包括:(1)确定研究院的主要活动领域,制定长期发展计划,批准研究院主题最重要的研究工作;(2)监督和协调研究院科学和教育机构的研究工作;(3)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实施和有效利用;(4)制定研究院成员资格条件,批准《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选举条例》和《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成员条例》。
(二)院长和副院长
研究院院长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多次,院长是理事会成员。院长的职责主要是对研究院的所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研究院副院长由院长从学院成员中提名选出,任期五年,可连任多次。副院长是理事会成员。副院长按照院长授权,分管相应事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咨询指导机构,委员由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与实践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的学术方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指导与评估。
(四)区域结构单位
研究院的区域结构单位主要包括区域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研究院的区域分支机构设置在国内各省份,每个省份只设立 1 个区域分支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严格符合其在所在地的要求。
研究院的区域分支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行事,这些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不违反本章程。各区域分支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运作,自注册之日起,即为法律实体。区域分支机构是法人,有权开展创业和对外经济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建立非营利组织。根据本章程运作的研究院区域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按规定程序通知授权人的情况下,获得法人资格。
根据本章程行事的区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研究院分院会议(大会)决定分院活动的任何问题。
各分支机构会议(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1)确定主要活动方向,讨论和批准研究院分部的优先项目和方案;(2)讨论办事处的战略和发展方向;(3)从分支机构成员中选举分支机构成员,任期五年;(4)接纳(评选)研究院成员,随后由理事会批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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