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摩擦的博弈分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6 点击量:
摘要:WTO既包含了自由贸易思想,又存在大量的贸易保护措施。在世界无政府状态下,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 如何结合,取决于各成员国的相互制衡。不过, WTO成员在不同时期援引 WTO贸易保护措施的成本不同,进而 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发生变化,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WTO体制;国际贸易摩擦;博弈分析
国际贸易摩擦是指贸易当事国的一方基于某些理由,采取或意图采取某些措施,而引起贸易当事国之 间由于贸易利益上的冲突而产生的摩擦或纷争等事态。这些措施通常与保护主义措施相同,因而国际贸 易摩擦通常表现为贸易保护主义。在 GATT /WTO为主的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国一方面可以享受多边贸 易自由化的好处; 另一方面又可援引 WTO例外或保障措施来实施贸易保护。不过,不同时期 WTO成员援 引的例外或保障措施不同,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发生变化。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摩擦形式,由 20世 纪 6080年代的配额及自愿出口限制,转变为 80年代末期以来的反倾销,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盛行。这里从博弈角度来分析国际贸易摩擦形式的变化,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含义。
一、WTO例外条款的存在原因及其博弈分析
在多边贸易谈判中, GAT T /WT O成员国签署了许多贸易自由化协定。然而,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的变化,有些国家想修改或中止部分承诺以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并引发国际贸易摩擦。这些贸易保护措施 常以“例外条款”的形式出现。
贝格威尔和思泰格尔把 GATT /WTO例外条款分为两类: 一类是例外条款授权某个国家可以采取贸易 限制行为。GATT /WTO规则中存在着许多与关税减让承诺有关的例外条款,包括: ( 1) 对关税清单进行重 新谈判或修订; ( 2) 暂停关税减让的兑现,如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 ( 3) 对人类或动植物生命健康进 行保护,如卫生检疫措施等。另一类型的例外条款,就是授权成员国采取报复行为。这一条款是用来约束 第一类例外的,防止政府会滥用所授予的权力①。这里所指的例外条款,是上面所指的第一种类型例外,它 是指一个贸易协议中准许其成员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暂停履行其协定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某 种更重要的利益。WTO例外条款赋予了多边贸易体制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降低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可信 度和贸易自由化效果。
WTO订立例外条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未来的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变化,各国政府未预料到的各种 政治经济冲击会影响着一国公众、选民和利益集团的偏好,进而要求保护的国内政治压力增强。这些政治 经济冲击主要有:
( 1) 未预见到的商品价格与供给的变化,影响着企业与个人的收入,国内企业寻求贸易保护的游说活 动增强。( 2) 生产技术的变化减少了某行业的就业,失业人数的增加增强了贸易保护的政治呼声.( 3) 一 国政治制度或政府偏好的变化,可能使政府更偏好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4) 国内政治力量的分化与组 合,可能导致自由化政策的支持力量减弱,保护政策的支持力量增加。通常自由化政策的损失者非常集 中,易于组织起来反对自由化。而自由化的利益则分散于广大消费者手中,它们人数众多,利益分散,因而 不易形成组织来进行游说活动。
每个成员在签署贸易协定时都不知道未来的政治经济情况如何变化,也不知道其他成员的国内政治 经济形势。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为 WTO例外条款的启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降低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面 临的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并改变了该国短期利益与长期合作利益的平衡。但这容易造成贸易自由 化的“囚犯困境”问题。
所谓“囚犯困境”,是这样一种情况: 有两个嫌疑犯被警察抓住,并对他们进行分开审讯。这时,如果两 个囚犯不互相揭发对方的罪行,那么他们都会被处以较轻的刑罚。但是,警察却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中的 某一人揭发对方的罪行,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无罪释放,而被揭发的人会被处以很重的刑罚。但如果两人都 揭发对方,则两人都会关进大牢,不过这样两人都不吃亏。审讯的结果是: 两个囚犯互相揭发。这是因为, 每个囚犯都会想,如果他不首先招认,他就会变成傻瓜,眼睁睁地看着另一个囚犯大摇大摆地走出去而自 己独自承担很重的刑罚。但是,如果双方都守口如瓶,则他们可以获得“次优”结果。然而,揭发对方的诱 惑太大,一次博弈很难达成“次优”结果。
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各国政府如同上述囚犯,常常倾向于违约( 或称欺骗) ,结果使各国的福利水平都 下降。如表 1所示。
在上述博弈矩阵中, P(P﹡) 表示 A(B) 国选择合作策略,即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下达成的自由化承诺, D(D ﹡) 为欺骗策略,即单方面选择自己最优的关税税率, 该税率高于承诺的关税税率。C(C﹡) 、D(D﹡ ) 、S(S ﹡) 、N(N﹡) 为 A(B) 国在各种情况下的支付,其中 D(D﹡)>C(C﹡)>N(N﹡)>S(S﹡) 。令 D-C=B。当国内政治压力越大,则欺骗的收益越高,即 B′>0。每个博弈方在国内政治压力增加时都有采取欺骗策略的机 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不存在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合作协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自由化承诺通常不可信。这是因为当 A国选择合作, B国的最优选择是欺骗; 对于 B国也同样。各国都担心对方食言, 使自己变成“傻 瓜”。各国都难以对其贸易伙伴国的合作抱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最优选择就是欺骗( 即 D或 D﹡) 。
对于这一“囚犯困境”问题,可以通过增加博弈的次数来解决。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博弈双方便会考虑长 远利益。当长期合作的收益超过一时行骗获得的好处时,合作便易于达成并维持。随着国家间不断交往,防止 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一个方法是选择你确信不会“违约”的国家进行合作。这时信任与声誉显得非常重要,但 这只能通过无限次合作才可知。另外一种防止“违约”的方法就是采取 “以牙还牙 ”策略。所谓“以牙还牙”策 略,就是这样一种策略,别人合作自己也合作; 别人不合作,自己永远不与之合作。只要惩罚的成本足够高时,低 效率的不合作状况可以避免,多边贸易协定能够得到执行。但是,这种惩罚则意味着贸易协定完全中止,甚至可 能引发贸易战。
如何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呢? 如何在维持长期合作的同时又能应对国内暂时的政治压力呢? 这时例外条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例外条款, WTO体制允许某一成员国可短期内取消或停止履行规定的正常义务,这就 提供了在必要时违背自由化承诺的途径。这一短期欺骗行为是可以容忍的,主要是因为其他国家也可采取类似 的行为。这时,在上述重复博弈的每一阶段,每一博弈方都有三种策略选择: 一是选择合作策略,即 P; 二是援引 例外条款,即 EC ,但需支付一定的成本 K; 三是选择欺骗策略,即 D。那么每一阶段博弈扩展为下面的例外或保 障措施博弈,如表 2所示。当一国采取例外或保障措施时,尽管暂时不存在“真正”的合作,但该国仍然维持在长 期合作状态。这里把一国选择 P和 EC策略的时期定义为合作。这样, 合作更加具有弹性,合作的时间得以延 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持久和稳定。不过,利用例外或保障措施是要付出代价的。
在这个例外或保障措施博弈中,如果一国国内保护主义的政治压力上升,该国从短期欺骗中获利增加, 即 B (=D-C) 的值上升。如果 B<K ,则该国仍坚持合作; 当 K<BU时,该国会完全中止合作,实施欺骗策略。这 里的 U为长期合作的收益现值。因此,只要 B和 K都小于 U ,该国都选择合作; 反之,该国采取欺骗策略,即例外 条款的使用成本很高或欺骗的收益很大,该国则完全中止合作。
在上述博弈中, (EC , EC﹡) 为一组纳什均衡解。在该阶段博弈中,选择(EC , EC﹡) 的支付为(N-K , N﹡ -K) ,该支付小于两国相互欺骗时的支付(N , N﹡) 。但是,从长期来看,前者的得益要大于后者的得益,因为 K <U。因此, (EC , EC﹡) 是一种有效率的纳什均衡状态。另外, (EC , EC﹡) 的均衡状态只有在两国对称的情况 下才能出现。当两国经济实力悬殊或贸易关系不对称时,这一均衡状态很难达到。
二、不同国际贸易摩擦手段的成本与其使用频率
利用例外或保障措施的成本 K非常关键。当 K位于较合适的水平时,一国只会暂时地利用例外条款,更多 地采取合作策略,真正合作的时间延长。但是,如果 K太高,则一国在遭受严重的国内外经济冲击时宁愿放弃合 作,退回到高贸易壁垒的状态。如果 K太低,则各国就会频繁地利用例外或保障措施,贸易协定很难得到真正的 执行。因此,设计合适的例外条款对促成最大限度的合作至关重要。不过,设计例外条款是贸易谈判阶段的重 要问题,这里重点分析在 WTO例外条款给定的情况下, WTO各种例外条款的使用成本及其使用频率。
WTO例外条款的使用成本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 WTO保障措施的使用国必须与受影响的国家达成补 偿,否则会面临出口国相称的贸易报复。其他例外措施的使用成本通常不明显, 或者可能很小。对于反倾销和 反补贴而言,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成本是其使用成本的一部分,因为关于损害认定的技术和法律规定的 要求较高。此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会造成一国声誉下降,甚至可能招致其它国家的报复,这是其使用 成本的另一部分。这一成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一是可能招致其他国家加强其对例外措施的使用; 二是引起受 影响的国家向 WTO申诉,进而可能受到 WTO授权报复。不过,由于反倾销或反补贴只针对少数国家,因而其使 用成本通常比保障措施低。不管使用成本的表现形式如何,每一例外措施的运用都有成本。
例外条款的使用成本不同,其使用频率也不一样。通常例外条款的使用成本高,其使用频率就低; 反之亦 然。GATT各种例外及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在所有例外措施中, 1947年 GATT起草者的目标是将第 19条的保障措施作为主要的例外条款,用以允许对 那些在贸易自由化后,发现难以面对日益增加的进口竞争而进行调整的产业进行临时性保护。随着时间的推 移,工业化国家逐渐从援引保障措施转向更多地使用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来应对国外竞争压力,以及与贸易伙 伴国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特别是, 20世纪 80年代以来,用“不公平贸易”进行救济的倾向越来越严重,不仅 工业化国家对反倾销等措施的使用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地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这一行列。第 19条保障措施 成为最少使用的临时限制措施。1950年至 1994年间,保障措施共计 150起,且不断下降。19501984期间年均 发起 3. 6起, 19851994年间下降为年均 3. 2起。相反,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上升。20世纪 80年代初年均使用次数达到 92起; 80年代末到 90年代初年均使用次数高达 200起左右。其中, 1985年 7月到 1992年 6月共 1148起调查,年均调查 164起; 反补贴调查 187起,年均 27起; 这期间保障措施的总量只有 30起 ( 见表 3)
反倾销的支配地位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获得第 19条保障措施的保护所须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保障措 施的运用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并且受影响的出口方有权要求补偿。各国政府通常只想针对某些国家, 或是为了 避免被要求补偿,因而更愿意使用其他手段。
此外, 保障措施的高使用成本还导致许多国家运用自愿出口限制和其他 “灰色区域 ”安排 。由于受影 响的国家不会要求补偿或采取报复 ,因而自愿出口限制的使用成本要低于保障措施。自愿出口限制协议 最早应用于纺织品及服装产品上, 1962 年达成第一个自愿出口限制的《长期棉纤维品协定》。随后在钢铁、汽车、机械等产品上达成了多个自愿出口限制。据 GATT的报道, 19711989年间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在内的“灰 色区域”安排达 249起①。尽管自愿出口限制不符合 GATT的规定, 但它与 GATT的互惠原则相一致。首先,它 是通过谈判自愿达成的; 其次它给受影响的国家提供了间接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通过转移贸易限制中产生的租 金来实现的。自愿出口限制使出口商自愿削减其对市场的供应,而不用多交关税使收益被征税国政府获取。供应的减少引起出口价格的上升,出口商可以获得了额外的租金收入。第三,国内进口竞争企业可从进口数量的 减少及价格上涨中获利。此外,政治势力的影响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自愿出口限制通常被大国用来限制小国 的进口,例如 20世纪 6080年代美日之间。自愿出口限制的频繁使用引起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
人们逐渐认识到保障措施的高成本影响了 GATT体制的运行, 迫使许多国家采用其他替代措施, 还开发出 一些“灰色区域”措施来应对国内压力。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期间,成员国之间达成一些共识来降低保障措施的 相对使用成本。一是禁止使用自愿出口限制及其他数量限制措施。它提高了自愿出口限制等措施的使用成本; 二是降低保障措施的使用成本。如果保障措施是因为进口的绝对增长并符合协议的规定,则在其实施的头 3年 内不用给受影响的出口国以补偿,受影响的出口国在这 3年内也无法合法地使用报复措施。通过降低保障措施 的作用成本,来吸引各成员国更多地运用保障措施。
然而,保障措施的这些改进虽然已经大幅度提高其使用频率,但并没能取代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而成为主 要的贸易救济措施。1995年至 2006年反倾销调查数量达 3044次, 年均 254次; 反补贴 191次,年均 16次; 而同期保障措施为 155次,年均 13次。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国际贸易中工业品贸易的比例不断上升,而 工业品的生产与贸易大多具有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征,差别定价策略较普遍,因而反倾销的运用广泛。二是反倾 销的使用方便、灵活,针对性强,因而使用成本较低。由于倾销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 因而只要证明发生 了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反倾销行为就是合法的。三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虽然在反倾销协议 中增加了“日落条款”及其他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成本。因此,反倾销措施与 其他的 GATT /WTO例外与保障措施相比,其成本相对较低。于是,反倾销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形式。
WTO成立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更加频繁,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学会运用反倾销这一保护工具。随着更多国 家加入到反倾销行列,反倾销措施事实上已具有报复效果②,这增加了许多工业化国家运用反倾销的成本。同 时,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微电子和生物技术的兴起,技术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因此, 20世纪 90年代 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运用反倾销的频率呈下降趋势,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高涨。
20世纪 90年代末期,技术法规与标准增长迅速, 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有取代反倾销之势 ( 见图 1) 。1995至 2006年间, WTO成员国通报的技术性措施(TBT) 及卫生检疫措施(S PS) 共计 16067件,其中 2006年的通报量是 1995年的 3. 7倍。技术性措施的分布指数从 1994年的 31. 9%上升至 2004年的 58. 5%,其中发达国家的分布指 数从 21. 9%上升至 50%,发展中国家的分布指数从 34. 4%上升到 58. 5%③。发达国家的技术性措施分布指数 增长了一倍多。
所谓技术性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 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法规与标准。
技术性措施造成对贸易的阻碍就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 它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其原因 主要包括 :( 1)由于知识经济与信息经济的兴起 ,发达国家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成本很低。发达国家科技水平和检测手段先进 ,其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成本相对较低 ; 其次 , 发展中国家科技水 平及检测手段落后 ,其不仅无法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 也无法对其他国家实施有效地报复。更为重要的是 , 一国的企业或行业也可以运用并实施它。而反倾销等其他例外与保障措施则需一国管理部门来实施, 这大大降低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成本 。( 2)技术性法规与标准成为一种新的更为隐蔽的贸易 保护措施 ,运用范围十分广泛 。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打着 “安全、健康、环保及劳工标准 ”等幌子, 通常受 到消费者的支持, 因而其政治代价较低 。技术性贸易壁垒应用广泛 , 它不仅可以存在于高新技术领域 , 而 且在一些传统领域中同样应用; 它不仅可以运用于有形商品, 还可运用于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 等各个领域。( 3) 技术性法规与标准的贸易限制效果明显。一方面,传统贸易壁垒包括关税、运输与通讯成本等 的大幅度降低,使技术性法规与标准在决定国际竞争力方面更加重要。外国生产企业为满足进口国的技术要求 必须增加投资、增加成本,从而降低其在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 甚至无法进入。另一方面,收入提高和知识发展 使人们更加关注优质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技术法规与标准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性贸易 壁垒越来越成为保护主义者最受欢迎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三、对策分析
WTO既包含了自由贸易思想,又存在大量的贸易保护措施。一个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从中进 行选择。当然,选择的中心内容并不是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而是何时何地用何种手段来保护何种产业。随着各国经济和技术的不平衡发展,以及 WTO规则的演变, WTO成员国使用的不同贸易保护措施的成本 不同,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也随之变化。因此,中国加入 WTO以来,不仅面临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案 件方兴未艾,而且遭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越来越严重。为此,我国应努力提高国外对我国实施贸易保 护措施的成本,以降低国外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频率。具体措施包括:
( 一) 推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赋予成员的权 利。中国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国内产业,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为未来 发展争取时间。要不断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的立法工作。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完善反规避条款,简化国内反倾销诉讼的管理程序,缩短调查时间等。
( 二) 利用 WT O规则构筑中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技术性壁垒措施,合理地 提高进口商品成本,使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的成本朝有利于我方的成本差距水平扩大。例如、汽车尾气标 准、标签、绿色标志制度、成份标识、转基因标识、可再生性标识等。另外,在媒体宣传上,可以有很多形成 贸易壁垒的方法,如法国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宣传,使许多法国人对于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望而却步,取 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①。
( 三) 充分利用 WT O争端解决机制。诉诸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最后的防线”,应该充分利用 WT 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本国的正当权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多边贸 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解决纠纷与争端的途径,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 上摆脱因经济实力较弱而造成的被动局面。作为 WTO成员,中国可以利用 WT O争端解决机制来化解国 际贸易摩擦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要发挥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面作用,不仅要积极利用,而且要善 于利用。
( 四) 促进科技创新及技术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由低技术产业向中技术和高技术产业跃进,不断扩大 中技术和高技术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并形成支持中技术和高技术产业成长的和谐贸易环境。这包 括: ( 1) 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 2) 大力培养及合理利用高科技人才;( 3) 建立国家技术创新 体系,从事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的开发与吸收,技术知识的传播与推广等。( 4)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 识产权交易市场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应进一步将通过技术创新形成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 标准,并争取在国际标准上占一席之地。对于企业的专利申请,应及时受理,缩短专利申请周期; 建立便 利、实时、完备的世界专利和非专利知识产权文献查询系统;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促进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抵押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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