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零售商自利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激励契约设计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9  点击量:

杨雪/文

      摘要:研究了电子产品生产商委托零售商销售产品和回收电子废弃物的激励契约设计,考虑了零售商与个体电子废弃物回收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零售商在回收中具有自利行为,以及环保声誉等对激励契约的影响。研究发现,受环保声誉激励,生产商不提高销售业绩激励水平零售 商依然保持较高的销售努力水平;当零售商自利的单位获利较高时,生产商不仅要提高对零售商 的业绩激励水平,还要实施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措施方能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当零售商自利的 单位获利较小时,零售商依然有违规逐利的动机,高业绩激励不能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高惩 罚或高监管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零售商的自利行为;两个回收渠道的冲突激烈时,高业绩补贴可减 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否则,要综合考虑多要素,确定对零售商的业绩激励。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零售商自利;渠道竞争;激励契约

1问题的提出 

      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采用生产者责任延 伸 制 模式,其差别在于责任主体 的分工。一些国家指定生产商和零售商负责回 收,如瑞士和瑞典;而另一些国家则指定由市政 当局和零售商负责回收,如日本、荷兰、挪威、西班牙等。不同的回收模式均赋予了零售商的回收责任,可见零售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可以 发挥重要作 用。日本于2001年 4 月 颁布并实施的《家用电器再循环法》明确零售商在销售新 家电时必须负责回收消费者替换下来的旧家电 并交付给生产商[1,2]。西班牙政府很早就明文禁止随意扔弃废弃电器,规定废弃电器必须由商家回收或运至政府指定的废弃电器回收点, 为强化其回收管理 力 度,西班牙政府最近又颁 布了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的回收法令,要求所有主营家电设备和电子产品的商店,若店面不小于400平方米,必须专设一个回收站,向公众提供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服务[3]。

      电子产品生产商、零售商在技术、设计、渠道、商誉等方面的特性,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与治理等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生产商是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如果在产品设计中嵌 入环保理念,不仅可削减有毒有害零部件的使 用,减少消费者使用期间的污染损伤,更可在产 品设计中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终结后的回收处 理,降低企业未来的生产、制造成本。供应链成 员的环保意识也是生产商考虑是否回收废弃物 的重要因素,NNOROM[4]通过对尼日利亚手机回收处置的调查分析发现,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造成环境危害的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意愿对生产商履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责任有重要影响, 如迫于环保组织的压力,戴 尔(Dell)公司承诺在全世界任何地点无条件免费回收消费者手中 的任何戴尔品牌产品,苹果公司美国对某些用户、某些产品实行免费回收[5];供应商、零售商以及竞争对手的环保意识可促进生产商履行回收责任[6]。由此看来,生产商回收电子废弃物不仅仅承担环保责任,更是顺应客户需求、建立企业商誉、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等多方面的考虑。零售商位于产品供应链的末端,是逆向供应链的起始端,有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便利条件,可以通过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了解其淘汰 废弃电子产品的信息,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回收、存储、运输废弃电子产品,降低逆向物流成本,方便消费者投交电子废弃物。零售商 参与回收电子废弃物不仅可直接获得回收利润,提升环保商誉,也可获得产品销售的额外利润。综上所述,生产商、零售商的自身特点及在供应 链中的位置决定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具有供应链上其他成员无法替代的优势,这也正是世界上很多发达国 家 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中明确生产商和零售商责任的 原因所在。我国2011年开始实施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回收 处理管理条例》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商自行或者委托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 等回收废弃电器电 产品,对其进行处理者应有相应处理资格,未取得资格者应交由有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7],但条例并未强制零售商履行其责任。调查发现,我国很多零售商不回收电子废弃物,但发达国家生产商、零售商分担回收处理的成功案例必将影响我国电器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的发展方向。

      电器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回收制度设计、回收渠道选择、成本效益分析和激励机制等方面。SAVASKAN 等[8]在早期提出的生产商回收、 零售商回收和专业的第三方回收废弃物模式的基础上,分析竞争条件下,电子废弃物由生产商 回收和零售商回收对供应链利润的影响,发现生产商直接回收模式其利润仅与努力程度有 关,但零售商回收的利润与零售商间的竞争相关。DWIVEDY 等[9] 分析了不同生产者责任模式下的回收政策在印度的可行性,并评估生产者责任制下不同回收方案的盈利能力。计国君等[10] 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比较3种不同回收处理模式下利益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发现制造商、处理商、消费者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回 收模式的 偏 好不一 致,3种模式中生产商自行 回收处理产生的社会福利最大,围绕制造商建立的回收网络体系也最有效率。郭军华等[11]研 究了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及新产品的支付意愿 存在差异情况下,比较3种回收模式,发现制造 商直接回收效 率 最 优,但从零售价最低且制造 商收益最大化角度决策,零售商回收模式最优。付小勇等[12] 研究了由两个回收商和处理商构成 的回收渠道,在成员竞争情况下,政 府 补 贴、回 收竞争程度等因素对回收渠道选择的影响,研 究发现回收竞争程度对回收渠道选择有影响。AKSEN 等[13] 分析了政府环境政策对回收的影 响,运用双层规划模型确定最优回收补贴。CHOI等[14] 研究 了 由 生 产 商、零售商和专业回 收商构成的逆 向 供 应 链,发现不同的渠道领导者影响成员间 关 系,逆向供应链的效率也不尽 相同,零售商主导的逆向供应链是有效率的,专 业回收机构主导的逆向供应链效率最低,再 制 造系统的效率与渠道领导者的市场接近程度高 度相关。ATASU[15]比 较 了政府对 制 造 商 实 施 完全惩罚和设定目标回收率两种不同机制的效 果,结果显示利益相关者的视角不同对两种机 制的选择也不相同。余福茂等[16] 研究了生产商 回收、经销商 回 收、第 三 方 回 收,以 及 专 业 回 收 企业回收4种模式下的补贴激励问题。分析发 现,当补贴额度不变时,生产商回收理模式下的 回收率、各主体收益不受补贴额度的影响,如果 要求生产商回收一定量的废弃物,则 经 销 商 回 收与专业第三方回收模式下的回收率均高于生 产商 回 收 模 式。KARMPERIS 等[17]运 用 合 作 与非合作博弈方法,建立量化模型,分析了多利 益相关者的决策。王文宾等[18] 探讨了两个生产 商竞争情境下,政府的奖惩机制对生产商回收 和再制造决策的影响,结果显示,政府的奖惩力 度影响回收 率,也影响生产商的利润。易 余 胤 等[19] 研究了销售渠道和回收渠道冲突对生产 商、零售商定价和利润的影响,并以集中化定价 的均衡结果为 基 准,用两部定价契约协调闭环 供应链。对于销售商风险规避且第三方回收商 存在竞争关系的供 应 链,史成 东 等[20]证 明 在 风 险共享和费用共享组合契约的控制 下,Down- side-Risk测度的双第三方回收再制造闭环供 应链能够实现完美协调。白少布等[21] 研究了制 造商委托零售商回收电子废弃物的激励机制, 分析了废旧产品回收达到规模化与未达到规模 化时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变化。

      综上 所述,国 内外对 电 子 废弃 物 回 收管 理 问题的研究已 有 不 少,但生产商委托零售商回 收的 研 究 却 不 多,仅 有 白 少 布 等[21]、易 余 胤 等[19] 少数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 这 些 研 究 均 隐含假设零售商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全部上交 给生产商或者授权的拆解处理机构,没 有 考 虑 零售商参与回收时可能存在的自利行为。罗彪 等[22]、何山等[23]研 究 发 现,企业和个人的自利 行为将误导合 作 者 的 正 常 决 策,影 响 资 源 配 置 效率。尽管我国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 理管理条例》规定,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实行 授权制,由于非法拆解处理的高额利润,非授权 者拆解处理的现象非常普遍。零售商将回收到 的电子废弃物私自销售给个体拆解者的现象也 时有发生[24],调查也发现,在家电以旧换新结束 后,仍有零售商打以旧换新的幌子销售家电产品,但把换回的废弃家电销售给走街串巷的个 体回收者或者个体拆解者。本研究将我国废弃 电子回收市场广泛存在的零售商与个体回收者 的竞争、零售商的自利行为纳入研究范围,使所 研究的问题更接近中国的现实情况,揭 示 回 收 市场竞争与零售商自利情况下生产商与零售商 的博弈及激励契约设计的基本特征,对 我 国 电 子废弃物回收市场的混乱局面做出理论解释, 对未来治理提供参考。

2问题描述与基本假设

      2.1 问题描述

      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回 收渠道主要有 3 种,即个体回 收 者、部 分 零 售 商、专 业 化 的 回 收 拆解公司。受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高额利润的 诱惑,以及市场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电子废弃 物回收市场处于多回收渠道并存且竞争激烈的 局面。大部分电子废弃物被走街串巷的个体回 收者回收。本研究假定电子产品生产商委托零 售商回收电子废弃物,但零售商存在自利行为, 当个体者回收或拆解者的回收价格高于生产商 的回收价格时,零售商会隐藏电子废弃物的真 实回收量,将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部分或者全 部违规销售给个体回收者或者个体拆解者,以 获得更高的收益。本研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渠 道模型见图1。

      在上 述 概念 模型 中,电子产品生 产商委 托 零售商销售新产品并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电子 产品的销售渠 道 有 一 个,即生产商将电子产品 以 w 价格批发给零售商,零售商再以价格p 销 售给消 费 者。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渠道有两 个:一个是生产商与零售商合作的回收渠道,其 投交群体主要是一些具有环保偏好或者受家电 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等影响的消费者,零 售 商 以 价格

 pr从这些消费者处回收电子废弃物,生产 商再以价格pm从零 售 商 处 回 购,pm ≥pr;另 一 个是走街串巷 的 个 体 回 收 者,其投交群体主要 是一些追求废弃物高售价和投交便利者。个体回收者 以 单 位 价 格 pi  回收电子废弃物,pi ≥ pm,再以单位价格pii卖给非政府授权的拆解处 理者。 

      2.2 基本假设

      假设1 电子产品销售量取决于零售商的 销售努力程度以及随机因素的影响。当零售商 销售努力水平为er 时,产出为

其中nr  表示 电 子 产 品 销 售 量 ,b1 >0 表 示 电 子 产品的固有销售能力 ,t1 >0


表示与零售商销售 努力er相关的电子产品销售 产 出转化系数,ε1为随机因素对销售产出的贡献,。假设零售商受益于回收电子废弃物树立的社会 形象,可提高产品销售率

      假设2 由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存在两 个相互冲突的渠道,即零售商回收与个体回收。零售商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量不仅与其自身的 努力程度有关,也与个体回收者的努力程度以 及随机因素有关。假设零售商的回收努力转化 产出函数为  。  个体回收者的回收努力转化产出函数, 式中,分别表示零售商和个体回收者的 电子废弃品的回收数量; 分别表示零售 商和 个 体回 收 者的回收 努 力水平;表示零 售 商回 收 努力 的 转化系数; 表 示零 售 商 与个 体 回收者的回收努力差转化系数, 越大,两个回 收渠道的冲突就越大,其中 为随 机因素对回收产出的贡献,假设 相互独 立, 。

      假设3 假设零售商在努力水平 下的真实回收量为 ,但零售商的报告回收量为。记表示零售商隐藏的回收量。当零售商不隐 藏 回 收 量 时,报告回收量等于真 实回收量,即;否则,报告回收量小于真 实回收量,即

      假设4 假设生产商与零售商的信息非对 称,生产商不能观察到零售商的努力水平,而只 能观察到零售商销售电子产品的数量和回收电 子废弃物的数量,因此,生产商依据销售量和回 收量设计线性激励合同,分别为: ,式中,分别表示生产商给零售商销售电 子产品和回收电子废 弃物的固定补贴,满 足 分别为生产商给零售商销售产品和回收废弃物的业绩补贴,;  为生产商给零售商规定的目标回收量。

      假设5 假设零售商销售努力和回收努力 有相应的成本支 出,借 用 文 献[21]的 成 本 函 数 表示方法,分别 为 ,其 中, 大 于 或 等 于 零,分 别 是 销售产品和回收电子废弃物的努力成本系数。

      假设6 假设生产商选择对零售商自利行 为进行监 管,表 示 监 管 质 量(反 映 生产商发现零售商自利行为的概率)。生 产 商 对零售商自利行为的惩罚为: ,其 中 表示惩罚系数, 越大同等数量的隐藏量 带来的惩罚就越多。生产商对零售商的惩罚体 现在零售商隐藏电子废弃物回收量有可能被发 现并被实施相 应 惩 罚 的 风 险 上,故 零 售 商 隐 藏 收益的风险成 本 为。生 产商对零售 商进行 监管就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技术成本,设 生 产 商的 监 管 成 本 为  ,在此将其简化为常量处 理。

      假设7 假设零售商存在自利动机,但 根 据其获利和风险决策隐藏电子废弃物的数量, 零售商将电子废弃物全部销售给生产商所得收 益为

 无监管的 情 况 下,零售商回收电子废弃物 的收益为

式中,第1项为零售商销售电子废弃物给生产 商所得收益,第2项为生产商给零售商的补贴, 第3项为零售商将 Δnrw数量的电子废弃物销售 给个体回收者所得收益。由  

      综合前面的假设1~假设7,零售商销售电 子产品与回收电子废弃物的利润为 

      式(1)右端 第1项为零售商销售电子产品 的收入,第2项为生产商给零售商销售电子产 品的补贴,第3与 第4项之和是零售商自利情 况下回收电子废 弃 物 的 收 入,第5项 是 零 售 商 销售电子产品及回收电子废弃物成本,第6项 是零售商私自将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销售给个体拆解者被生产商发现的惩罚风险成本。假设8 假设生产商是风险中性的,零 售 商是风险厌恶的。不妨设零售商的效用函数为 

 风险厌恶型零售商的确定性等价收入等于 期望利润减去风险成本  生产商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式(2)为生产商的期望利润,等号右端第1 项为生产商销售 产 品 的 收 入、第2项 为 生 产 商 再利用与再资源化电子废弃物的收 入,其 中k 为回收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比率,为 单 位再利用产 品 节 约 的 成 本,r为单位再资源化 产品的收益、第3项表示生产商对零售商自利 行为的惩罚收入,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表示 生产商给零售商销售电子产品与回收电子废弃 物的补贴,第7项表示生产商的执法成本。假定个体回收者的决策模型为 式(3)为个体回收者的期望收益,其 中 为非正规回收者的努力成本系数。求解式(3)得 。可见,个 体 回 收者的 努 力 水平 与 销 售电 子 废物的单位获利及回收努力差的转化系数有 关,单位获利及努力转化系数越大,努力水平超 高,但与努力成本系数负相关。

3 零售商自利情况下的激励契约模型及求解

      3.1 零售商自利情况下的激励契约模型

      据文 中第二部分 的 基本假 设,建 立 零售 商 存在自利动机 时,生产商与零售商的激励契约 模型(M-PR):
       式(4)为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利润,用生产商 的期望效用函数表示,式(5)为零售商激励相容 约束,式(6)表示零售商的参与约束。

      3.2 信息非对称情况下的(M-PR)模型求解当生 产 商对 零售 商 销售电子电 器产 品、回 收废弃物的补 贴 一 定 时,零售商确定产品销售 和废弃品回收 的 努 力 水 平,以及转售电子废弃 物给个体回收者的数量以获取最大利润。

  式 (8)分别对求导,得: 

     对 式(10)~式(12)求 二 阶 导 数 及 混 合 偏 导,得的海赛矩阵。 

    因为,所 以,矩 阵 L负定,是 严 格 的 凹 函 数,即 有最大值。令式(10)~式(12)等于0,          得:

        结论1

      (i)零售商的自利行为与回收电子 废弃物的固定补贴 无 关。

      (ii)零售商回收自利 行为与违规销售电子废弃物的单位获利正相 关,与回收业绩补贴负相关,当回收业绩补贴为 0时,零售商隐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量达到最 大值时,此时,生产商加强监管可以降低零售商 的自利行为。

      (iii) 为零售商取消自 利行为的边界条件。

      证明 (i)由 于 式(15)不 包 含 ,所 以,零 售商隐藏回收量的自利行为与生产商给予的固 定补贴无关。

     (ii)由 式(15)不 难 发 现,值 增 加 的值也增 加,但 值 增 加,的 值 减 小。时,得 ,此 时 达到最大,即当零售商回收电子废弃物仅 得到固定补贴,而无业绩补贴,隐藏的回收量最 大。

由于,表明生 产商不给零售 商 回 收 业 绩 补 贴,但 只 要 加 大 监 管力度,仍然可以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iii)由 式 (15)知,当  时, ;而当时,。由 于 零售商是理性 的,当把电子废弃物销售给非正 规个体回收者的单位获利小于生产商给予的单 位业绩补贴时,零售商将主动终止自利行为,所 以, 为零售商取消自利行为的边界。将式(9)取 等 号,并 将 式 (9)、式 (13)、式 (14)、式(15)代入式(7)得:

4 结果分析和对策建议

      4.1 结果分析零售商销售电子废弃物给生产商与个体回 收者的价差、生产商再利用和再资源 化电子废弃物的单位收益大 小、零售商风险等影响生产商给零售商的业绩 补贴决策,以及零售商的努力程度、隐藏的回收 数量。

        结论2 

     (i)零售商的环保声誉与销售努力 程度正相关,但与销售业绩补贴无关。

     (ii)销售 努力转化系数与业绩补贴和零售商的努力程度 均正相关。

    (iii)销售边际成本与努力程度、业 绩补贴负相关。

     证明 (i)由假 设1,零售商的环保声誉提高产品的销售率,又由式(21)知, 与正相 关;式(20)中 并 不 包 含,所 以,由 环 保 声 誉 变 动引起的产品销售率变动并不影响业绩补贴。正相关,即随着销售努力转化系数升高,生产商 给予零售商的 业 绩 补 贴 提 高,零售商的努力水 平也随之提高。,所 以,销 售 边 际 成 本 与 努力程度、业绩补贴负相关,表明销售努力的边 际成本抑制了零售商的努力水平,高 边 际 成 本 也降低了业绩补贴。

      记 为零售商自利的单位纯获利与生产商再利用和 再资源化电子废弃物的单位获利之差。  。

      结论3 生产商对零售商自利行为的惩罚 力度 效 果 和 业 绩 补 贴 受 m 影 响。

     (i)如 果 ,则零售商的努力水平、业绩补贴随 惩罚力度的增加而提高,否则,零售商的努力水 平、业绩补贴随惩罚力度的增加而下降。

     (ii)如 果,则零售商隐藏的回收量与罚力 度负相关;如果 时,提高 惩罚力度提高可以减少零售商隐藏的回收量。

      而当 时,提高惩罚力 度 并不能 减 少隐蔽 的回收量。证明 (i)因为

      故 结 论 3 中 的 (ii)成 立。当  时,零售商 隐 藏 的 回 收 量 多 少 除 受 m 影 响 外, 还受回收努力转化系数、渠道竞争程度、努力成 本、生产商可能的惩罚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为正也可 能 为 负。式(25)表 明,尽 管 零 售 商违规转售电子废弃物的单位获利低,但 只 要 惩罚力度不超过Cc,零售商 有自利行为 不被发 现的侥幸心理,增加惩罚力度不能达到减少零 售商自利行为 的 效 果;而当单位惩罚成本超过 Cc 时,增加惩罚力度才能达 到减少零售 商的自 利行为目的。由此可见,对于生产商来说,科学 确定对零售商自利行为的惩罚力度才可以有效 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生产商对零售商自利行为的监管水平g不 可能无限接近于0,也不可能无限接近于1,记 。 

      结论4 

     (i)如果,则零售商的 努力水平、业绩补贴随监管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否则,零售商的努力水平、业绩补贴随监管水平 的提高而下降。

     (ii)如 果,则 零 售 商隐 藏 的 回 收 量 与 监 管 水 平 负 相 关;若 ,当 时,提高监管水平并不 能有效降低零售商 隐藏 的 回收量,而 当 时,提高监管水平可以减少零售商隐藏的回收 量。

 证明 (i)因为 

      故结 论4中 的(i)成 立。式(26)表 明 零 售 商自利的单位获利不小于生产商再利用与再资 源化废弃物的 单 位 获 利 时,生产商提高监管水 平的同时也提高了对零售商的业绩激励,零 售 商的回收努力水平被激发。

      当零售商自利的单 位获利较小时,零售商的努力并不能带来更多 的超额利润,其回收努力水平下降,生产商也无需为引导零售商投交电子废弃物给生产商而支 付更多的业绩补贴。(ii)因为

      故 结 论 4 中 的 (ii)成 立。

     当  时,由于g′是g 的减函数,g值越小,g′就越大, 所以当零售商的监管水平小于一定值,即,提高生产商的监管水平也无法降低零售商 的自利动机;而当监管水平较大,即g′<S1,也 就是说当监管水平高于一定值之后,尽 管 减 少 了对零售商的业绩激励,提高监管水平,零售商 的自利行为 就 会 减 少。由 此 可 以 发 现,相 对 于 业绩补贴,高监管水平可以更好地规避零售商 的自利行为。 

       结论 5 

     (i)如 果 ,或 者 时,回收努力差转化系数 越高,回收业 绩 补 贴、回收努力水平也越高,但 隐藏的回 收 量 下 降。

     (ii)如 果  且 时,回收努力差转化 系 数提 高,则回收 业 绩补贴下降、隐藏的回收量提高;此 情 况 下,当  时,回收努力差转化系数越高,回收努 力 越高,否则回收努力下降。证明 因为


     综合上面的分析,知结论5成立。回收努力差转化系数反映两个回收渠道的 冲突激烈程 度。上面的结论表明,零 售 商 自 利 的单位收益大时,回收市场冲突激烈程度提高, 生产商给予零售商业绩补贴就越高,零 售 商 的 努力程度就高,隐藏的回收量减小,出现这种情 况主要受两方 面 的 影 响:一是如果零售商的回 收努力水平高 于 个 体 回 收 者,回收量将显著增 加,否则,回收量显著下降。因 此,回 收 电 子 废 弃物单位获利 较 高 时,零售商将主动提高回收 努力水平;二是由于生产商增加了对零售商的 业绩补贴,弥补其回收的成本支出,也减少了自 利行为。当零售商自利的单位获利较低,即 时,如果回收市 场冲突的激 烈程度 提高,则 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特别是当回收市场接近完全监管,或 者 生 产 商 再利用与再资源化的单位获利与零售商自利行 为的单位获利相等或相差无几时,,生 产 商给予零售商的业绩补贴随市场竞争程度的提 高而增加,零售商的努力程度提高、隐藏的回收 数量降低;当回收市场的监管水平较低,或者生 产商再利用、再资源化电子废弃物的创新能力 强,其单位获利远远超过零售商自利行为的单 位获利,且正规回收市场的风险小时,,零 售商自利行为 的 获 利 很 小,生产商给予零售商 的业绩补贴减小,零售商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依 然期望通过自利行为增加收益,此时,努力程度 的变化受业绩激励及业绩激励变化率的影响。当回收市场冲突的激烈程度过高,即,零 售商要超出非正规回收者的努力水平,势 必 要 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努力水平下降,而 当 时,回收市场冲突的激烈程度提高,零 售商的努力水平也在提高。结论6 当生产商再利用电子废弃物的获 利高于再资源化获利时,则提高再利用率,生产 商给予零售商的回收业绩补贴增加,零 售 商 的 努力水平提高,隐藏的回收量则减少。证明 因为 

 故 结论6成 立。结 论6表 明,生产商再 利 用电子废弃物 的 比 率 提 高,生产商从电子废弃 物再利用中获 取 更 多 的 利 益,通过对回收零售 商业绩补贴的方式与零售商共享收益,从 而 提 高了零售商的 努 力 水 平,减少了隐藏的回收数 量。在企业的 实 践 中,当生产商通过技术创新 手段,提高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比例,且废弃物 回收达到规模 优 势 时,生产商要与零售商分享 其收益,激发零售商合作回收的动机,减少零售 商的自利行为。 

      4.2 对策建议本研究根据以上结论从生产商的功能建设 与激励机制设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如下:

     (1)生产商要评估电子废弃物再利用与再 资源化的获利能力。如果,表明电子产品生产商在废弃物再利 用与再资源化中具有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其 单位获利远远高于零售商自利行为的单位收 益,有较强的把控回收市场的能力;否 则,生 产 商从电子废弃物回收中的获利较低,对 电 子 废 弃物回收市场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生产商在 电子废弃物再利用与再资源化中的两种不同状 态,影响其对零售商的激励决策,进而影响零售 商的努力程度和自利行为,所以,生产商要在评 估其自身能力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业绩激励、 监管水平、惩罚力度等。

      (2)科 学 利 用 监 管、惩 罚 措 施。零 售 商 的 自利所得、生产商的再利用和再资源化收入等 因素对零售商自利行为的影响不同,生 产 商 采 用何种措施和措施施加程度对零售商自利行为 的约 束 作用 不 尽 相 同。结 论3和 结论4表明, 当零售商自利 获 利 大 时,生产商在高业绩补贴 的前提下,还要实施严厉的监管和惩罚方能减 少零售商的自 利 动 机;而当零售商自利获利小 时,并不意味没有自利动机,此时并不需要给予 过高的业绩补 贴,提高监管水平到一定程度即可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为。因 此,生 产 商 要 建 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运行机制,增 加 零 售商自利行为 的 风 险 成 本,提高生产商的监管 效率。采用财 务 监 管、不 定 期 检 查、网 络 监 督、 对个体回收者的调查等手段对零售商进行监 督;运用当期 现 金 惩 罚、提前征收保证金、提 高 产品的批发价格等措施对零售商的自利行为进 行惩罚。

      (3)完善利润分享。生产商回购电子废弃 物的价格是对零售商回收行为的直接补偿,但 结论3~结 论6显 示,当 零 售 商 自 利 获 利 较 高 时,提高业绩补贴就可提高零售商的努力水平, 特别当两回收 渠 道 冲 突 激 烈 时,高 业 绩 补 贴 依 然可以提高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水平。因 此,生 产商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让 零 售 商分享其超 额 利 润。利润分享的形式有多种, 如提供固定 的 补 贴、业 绩 激 励、提 高 收 购 价 格、 二次分配等形式。

      (4)树 立 环 保 形 象。结 论2表 明,电 子 废 弃物回收、再利用可以树立企业的环保形象,加 强消费者的信任,以此带动产品销售,使生产商 和零售商双方 受 益,但零售商的自利行为将影 响零售商的商誉,因此,要树立合作双方的环保 形象。生产商与零售商可以合力利用广告牌、 宣传画、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电子废弃物非法 拆解造成的环境危害,与此同时,告知其投交电 子废弃物的渠 道 和 方 式,提供上门服务的便利 条件,给投交电子废弃物的消费者以补贴或者 激励等。

5 结语

      本文研究了电子废弃物回收中生产商与零 售商的合作契约设计。已有研究没有考虑电子 废弃物回收市场存在的个体回收者,也 没 有 考 虑零售商私自将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转售给个 体回收者的情 况,本研究将现实回收市场中存 在的两种情况 纳 入 契 约 模 型,希望为生产商与 零售商合作的机制设计提供借鉴。研究发现在 不同背景条件 下,生产商对零售商自利的治理 措施不同。当零售商自利获利高时,生 产 商 不 仅要对零售商 实 行 高 业 绩 激 励,还 要 执 行 严 格 的监管和高惩罚措施方能减少零售商的自利行 为。而当零售商回收的自利获利较低时,生 产 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 零 售商依然有违规逐利的动机,此时,生产商单纯 采用业绩补贴的方法依然不能减少零售商的自 利行为,但高惩罚力度或高监管水平可以更有效地降低零售 商 的 自 利 动 机;当回收市场冲突 剧烈时,零售商的努力水平高于个体回收者就 可以获得高回收量,此时,提高回收业绩补贴就 可以减少零售 商 的 自 利 行 为;而当回收市场冲 突较小时,要综合考虑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回收 获利、零售商的风险规避度、以及对零售商的监 管水平等,确定对零售商回收的业绩激励。以 应对回收渠道冲突情况下零售商的自利行为。本研究为方便研究假定生产商的监管水平和惩 罚力度系数是 独 立 的,进一步研究将假定惩罚 力度是监管水 平 的 函 数,且契约函数为非线性 时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最优激励契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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