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7  点击量:

唐坚/文
      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与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全新目标,说明了我党对于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有着全新的认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就已经进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其实就是制度体系的现代化,主要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根本制度以及重要制度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此,新时代环境下应当以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治理现代化

 1  引言

      2019年10月底召开了十九届四中全会,并且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到我们党成立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此就代表着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及国家制度将要进入到更高质量发展的全新时代。

2  中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应坚定不移的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基础,是具备显著制度优势、鲜明中国特点、极强自我完善能力的制度。70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效显著,其主要是由于我们建立、坚持以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量实践表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能够有效解决很多难题的独有制度优势。
      第一,应当采用唯物辩证法以牢牢掌握“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力量办大事”作为中国独有的制度优势及政治优势,其得以形成的前提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系明确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特性,是确保党的执政地位的强有力保障,同样还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要经济基础。要想做成大事,则应该主抓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关键方面,汇聚各个方面的力量,从重点出发加以突破,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第二,应当全面发挥出市场与政府的作用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但需严格遵守市场的基础性规律、合理有效地采用市场体制去化解有关问题,注重通过市场途径来汇聚力量及资源;同时还需充分发挥出政府部门的有关作用,以使得政府、市场二者互相推进,进一步优化“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渠道、形式,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全新体系。推动市场在分配资源过程中发挥其决定性作用,并且还需充分发挥出政府部门自身的作用,不断强化协调、统筹,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抓尖端、抓重大、抓基本,产生推动自主创新的合力。在新时代背景下,应该始终坚持市场运行与国家主导的高度统一,市场与政府相互调节,合理利用机制改革、规划指引、市场配置、法治保障以及政策支持等诸多方式,做成更加多的“大事”。
      第三,应当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不管是青藏铁路、南水北调工程,又或是“嫦娥”探月、载人航天工程等等,基本上都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中坚力量而完成的。此些重要工程取得的成功,在较大程度上加强了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实力、国防实力、科技实力以及全球影响力。十九大将“两个毫不动摇”列作国家发展的基本方针。新时代环境下,我们应当长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环节聚集更加广泛的力量、产生更加广阔的视野;不但需更加好地发挥出国有企业的巨大优势,同时还需要大力吸引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力量融入其中。

3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

      3.1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唯有精准掌握其根本含义,才可以构建起规范化、合理化的国家治理新范式,进而达到政治“无私、清正、廉明”、社会“稳定、公正、和谐”。在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时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问题:第一,从管理、治理直至善治的思想演变历程。“管理”代表着从上向下的单向联系;“治理”属于高层次管理的范畴,管理人员自身同样会受到他人的管理,同时首先需管理好自身;“善治”其实是创建公民社会、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过程,其是通过改善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管理范式,是对以往的国家治理形式做出的重大改进。第二,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间的关系。治理能力所指的是共性的东西,而治理体系是按照具体状况的区别所开展的具备较强针对性的经济、政治制度构建,治理能力对于治理体系的建立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并且,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又会反过来推动治理能力的逐渐提升,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指引。应当全力迎合经济、政治不断发展的诉求,不断优化、健全政策手段、法理体系等等,满足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需求。并且还需要不断加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以发展的根本要求为导向健全有关机制体系、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手段等,基于实际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将所有层面的制度优势转变成国家治理的效能,进而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内涵

      (1)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要求

      社会主义现代化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有“形”的现代化,也就是日常人们所提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的现代化;第二,无“形”的现代化,也就是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所以,现代化不但涵盖了以生产力发展为前提的“物质现代化”,同时还涵盖了更高层次的“制度现代化”。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新要求。并且,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奠定扎实的基础。此外,还能够推动党与政府部门及时转变治理思想,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的各类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健全,尽可能地避免制度影响,构建起更为合理、成熟的制度体系,进而确保治理的“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2)民主政治的时代发展

      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协调国家和广大民众间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根本性质就是调控政府职责范畴的基础形式,经过深入转变社会和政府间的关系,创建起政府、社会、市场三者“既协同治理、又各司其职”的治理新范式。在治理环境下,治理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部门,广大民众同样也成为了治理主体,传统形式的管理、统治的权力下行途径并未去除,同时还构建起权利的平行及上行途径,由以往单个主体的管理转向于多个主体的共同管理。经过国家、社会、政府三者的治理,渐渐拓宽公民有序参加管理的范畴,推动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创建,以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可完全自由地结社,将相关权利归还给社会。

      (3)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新设计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累积了很多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并非是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内的问题,更加多的表现为制度体系方面的问题。对于此些问题,采取某种具体的手段是无法将其消除的,同样不是经过物质层面的不断发展就能够化解的。而是应当从理念、思想以及机制等层面出发加以化解。相较于以往只注重具体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在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方面针对深化改革所做出的顶层设计,其不但是措施同样还是目标。恰是以对于影响中国发展因素的充分把握为重要基础,中央政府经过系统化、整体性地改革设计,进而达到生态、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重大突破,使得知识、劳动、管理、技术以及资本等充分彰显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进而推动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能够平等地惠及所有民众。

4  以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4.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新任务、新要求对于人大工作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全新的需求,始终坚持及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精准掌握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的具体联系,不仅可以有效应对中国治理现实对于制度化的急切需求,同时还在较大程度上拓宽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涵义,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同样还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政治制度。此论断充分反映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环境下的“新使命、新定位、新任务”,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结合起来,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巨大作用。人大制度化不但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性需求,同时还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反映。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聚集了政治建设有关领域密切联系、互相调节的制度体系以及对应的法律、法规安排,是国家治理机制的关键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优化自身的制度体系,创建、延伸、改革其他相关的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制度机制的“合理化、丰富化、规范化”。从此角度来看,其自身的制度化其实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反映。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人大制度作用从虚至实、依法执政能力从低至高、政治民主方式从少至多、国家治理能力从弱至强的过程。人大制度化还指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运行环节的程序化、常态化以及标准化。唯有根据制度做事、走合法流程,加强依法履职的水平及能力,提高人大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才可以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平稳提高。
      4.2 不断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始终坚持与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全面的,应当坚持维护党的权威性,完善协调各方、统揽全局的领导机制,将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至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所有方面。应构建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体制,不断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改善靠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的各类相关制度。
      历史与实践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处在领导的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以及领导能力,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功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未来需不断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进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与领导能力。2018年3月,中央政府出台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将坚持及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当作第一要务,并且明确提出需要将强化党对于任何工作的引导贯彻于改革的整个过程及各个领域,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改革创新党的执行形式及领导形式,逐渐增强党“谋大局、把方向、促改革、定政策”的定力以及能力。在改革筹划、组织过程中,应当构建党对于重要工作的领导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出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统一创设党政组织等等,进而强化及巩固党在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4.3 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始终坚持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需求。始终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动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同步推进,始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共同建设。应完善确保宪法全面执行的制度体系,优化立法体系,强化对法律执行的监督。
      一是尽可能构建起完善的法律规范机制。良法是善治的重要基础。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健全法律体系。当前,我们国家共计有11000余部行政规章、9000余部地方性法规、700余部行政法规、250余部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产生,然而还需要根据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不断优化。未来,应当以进一步加强立法效率与质量为核心,严格遵守“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准则,推动“立改、废释”的共同进行,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及时性、有效性、针对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及可执行性。强化核心领域立法,及时体现进一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
      二是尽可能构建起高效、合理的法治执行体制。法律的权威性及生命力主要在于执行,而法律的科学高效执行,正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难点所在。现阶段,我们国家在法律执行环节还有着很多不适合、不适应的问题,执法权利、责任相脱离的问题依然存在,司法、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广大民众对司法、执法腐败及不公等现象有比较强烈的反映。未来,应当加速健全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遵循“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根本原则。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来完成相关工作,转变执法机制,优化执法流程,推动整体执法,构建“权威、有效、权责明确”的依法行政制度,加速创建“权责法定、职能合理、公开公正、执法严明、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法治型政府。
      三是尽可能构建起成熟的法治监督机制。要想保持国家法制的“尊严、统一、权威”,则应当从根本上确保法律、法规的高效执行,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以权压法”。应当以规范及限制公权力为主要抓手,建立起“党统一指挥、权威高效、完全覆盖”的监督机制,将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政府监督、民众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相互结合,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明晰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效率及成效。不断优化对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监察体系,以保证民众在所有案件当中都可以体会到“正义、公平”。监督人员更加需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政府法律监督单位,应该始终将自身监督置于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
      四是尽可能构建起完善的法治保障制度。没有大量的保障条件作为基础,则法治就很难达到,因此创建完善的法治保障制度则显得极为重要。应当从根本上改进与强化党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引导,不断增强依法执政的水平与能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组织及政治基础。打造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团队与法治专门队伍,强化组织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物质及人才基础。进一步改善不满足法治原则、阻碍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健全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及守法诚信褒奖制度,从而使得尊法、守法逐渐变成所有民众的自觉行动与共同追求。
      五是尽可能构建起成熟的党内法规机制。治国首先需要治党,党内法规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参考,同样还是全面依法治国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自十八大以来,我国修订及出台了140余部党内法规,颁布了大量“基本性、典型性、关键性”的法规制度,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有规可依”的相关问题,未来的工作重心则是“执规必严”,以使得党内法规全面贯彻到实处。未来,应当着重关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连接,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中心、以党章为根本、以条例准则等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层级、各领域党内法规机制构成的党内法规机制体系,大幅度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水平以及能力。
      4.4 创建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制度        改革开放政策从提出至今已经走过40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们国家财政制度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财政体系日趋成熟。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党与国家对财政制度变革引起高度的关注,对于优化税收体制、完善预算管理机制、构建事权与支出职责对应的体系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以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核心,推动我国的财政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财政在国家治理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
      新时代背景下,应当以全新的发展思想为指导,以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服务为着力点,以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根本目标,全面发挥出财政所具备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快创建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制度。第一,创建起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地方、中央收入配置体系。在维持当前地方、中央财力布局整体平稳的基础上,加速变革税收体制,完善地方税机制,科学区分地方及中央的收入范畴,构建财力平衡的地方与中央财政关系。第二,加速区分地方和中央在财政上的支出责任与事权。尽早颁布有关领域地方和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及事权的区分改革计划。在制定具体计划时,应该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可确定在某个阶段内地方和中央的共同财政事权相对较多一点,以使得其与地方和中央的收入划分保持对应。在支出责任与事权基本上明确区分以后,构建对应的转移支付机制,进一步推动地方和中央的“财力协调、权责明确”,从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第三,改善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健全后的转移支付体系应充分彰显出保护党中央的权威以及统一领导,满足转移支付的属性要求,有助于更加好地发挥出中央政府的调控效用,并且与地方、中央的财政事权区分紧密相连,全面激发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积极性。第四,强化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全面贯彻预算管理体系变革方案,增强对预算的协调、统筹,促进收入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加强中央政府预算的限制作用,改正及避免地方政府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支出决策,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精算均衡,确保政府预算、债务、资产管理链的“畅通无阻”,强化预算限制作用,提高财政的可持续性。第五,积极贯彻、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及绩效管理的高度统一,把绩效管理更深层次地纳入到预算“制定、实施、监督”的整个过程中,注重加强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及运用效率。

5  结论

      综上所述,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此即代表着治理现代化以及制度构建是涵盖顶层设计的战略议题,并且还明确了中国未来发展与改革的主要方向。新时代环境下,要想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则应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转变成国家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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