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打造“碳中和”金融平台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0  点击量:


唐 坚/文

       摘要:无论是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是2021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都在从政策层面积极部署“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为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央行已经确立“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其中,“三大功能”指的是资源配置、市场定价以及风险管理功能;“五大支柱”主要是指提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优化激励约束制度、拓宽绿色金融全球合作空间、进一步扩展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碳中和”目标的“保驾护航”作用,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碳中和;低碳;绿色发展;绿色金融
1  引言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挑战。多年以来,中国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应对行动,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巨大贡献。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决定“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国家科技力量加强以及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等明确了具体的方向。2021年1月召开的央行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要想成功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还面对着很大的挑战。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能够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金融平台保障。
2  “碳中和”目标的科学内涵
       在中国政府提出“碳中和”目标以后,立即引起世界各国政策制定者及研究者对于“碳中和”概念及其范围的深度探讨。当前,在全球各国关于减排的长期目标中有着诸如“气候中和”、“碳中和”等概念,以下对主要概念进行阐述,以明确“碳中和”的内涵及范围。
       “将全球温度升高稳定在限定水平代表着全球温室气体‘净’排放应基本上降低至零,也就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吸收应达到平衡”,该平衡往往被称作“净零排放”或者“中和”。因为当前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大多数是二氧化碳,所以在全球各国提出的“净零排放”或者“中和”目标中也通常是以碳指代温室气体。目前,各国所提出的与“中和”目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碳中和”、“净零排放”、“气候中和”以及“净零碳排放”等。2018年10月8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该《报告》对上述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其中,“气候中和”和“净零排放”的内涵并非是完全相同的,主要是由于两者的定义角度不同,“气候中和”的定义角度是对气候系统的影响,而“净零排放”的定义角度则是排放,零影响和零排放并非是等价的。一方面,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并不意味着其气候净影响是零;另一方面,“气候中和”并非必定需求温室气体实现净零排放。针对CH4等短寿命的温室气体来说,相关研究证明长期稳定的短寿命温室气体排放并不会造成全新的气候影响,所以“气候中和”仅要求其排放达到稳定状态而并非是零排放。
       综上所述,“碳中和”实际上是指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然而并非是完全不出现二氧化碳排放,而是保持排放与吸收间的长久平衡。而“净零排放”则涉及各式各样的温室气体,“气候中和”则是达到更高层次的人类活动和气候系统间的长期平衡。
3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和特征

       3.1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1)绿色信贷

       伴随中国绿色低碳发展进程的加速,近几年内政府监管机构同样不断健全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推出全新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除此以外,监管机构深度展开绿色信贷统计及考评工作。激励银行保险单位积极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与产品,大力发展绿色债券、能效信贷等,积极摸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增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专业服务水平等。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内21家主要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规模从2017年的8.2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1万亿元;其中,节能环保、绿色交通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项目,不管是在贷款余额规模方面还是在增长幅度方面都位于前列。绿色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较好,不良率远远小于同期各类贷款总体不良率。绿色信贷发展的环境效益日益凸显,根据信贷资金在绿色项目总投资中的占比计算,绿色信贷每年能够支持节约3亿吨以上的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6亿吨。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开数据整理
图1 2017-2020年中国绿色信贷余额规模
      (2)绿色债券
       随着绿色发展被确定为国家战略,中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不断增长。绿色债券市场从2016年正式开放以来,累计发行债券规模已经超过1.4万亿元,已发展成世界第二大规模的绿色债券市场。2020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2786.62亿元。其中,境外共发行18只绿色债券,涉及金额495.95亿元;境内共发行192只普通贴标绿色债券、涉及金额1961.5亿元,发行29只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涉及金额329.17亿元。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与2019年的3656.14亿元相比有大幅降低,然而债券发行数量却较2019年的218只有所增加,产品创新更为多样、发行主体更加多元。2020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规模方面,增长态势都有明显减缓,然而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其必将实现更进一步的发展。相关数据表明:2021年1-3月,中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大约为157亿美元,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项目融资,总金额大约是2020年同期的4倍。当前,中国绿色债券的发行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其发行的绿色债券数量约占全国发行总数的85%;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发行数量很少。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开数据整理

图2 2016-2020年中国境内外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和数量
       (3)绿色保险
       “十三五”时期,监管机构不断制定有关政策,大力推动绿色保险行业发展,从促进负债端的绿色保险服务和产品,到指引资产端的保险资金流向绿色领域,为保险业全面投入到绿色金融体系建立中“保驾护航”。在各项政策的指引及扶持下,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在绿色农业、绿色生态以及绿色出行等众多领域开展了大量的探索。比如:对于绿色出行,推出覆盖保险产品、细分市场、保障范围以及车后市场等全链条的普惠型保险产品;推动保险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合作,借助科技手段,赋能绿色出行。在各项政策的“保驾护航”下,保险业不仅参与了负债端,同时在资产端“加足马力”。第一,保险资金经由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绿色PPP以及产业基金等途径,直接投资环保、能源、污染治理以及水务等方面的绿色项目;第二,保险资金经过间接投资,尤其是投资绿色债券,参与绿色金融试验区等项目,不断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截止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中包含绿色产业的债权投资计划规模超过9646亿元。
         3.2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特征
       (1)中国绿色金融制度日益完善
       2016年,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顶层结构,而后绿色金融的各方面制度持续优化,绿色直接融资市场体系不断发展、绿色信贷机制日益完善、多方面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加速建立、激励约束制度日趋完备;并且,2019年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迈入绿色标准统一化时代。
       (2)绿色金融进入“新发展阶段”
       作为绿色金融市场主体中最关键的推动力量,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已经进入绿色金融“新发展阶段”。银行业全球绿色金融规则不断更新、发展,比如:2019年9月23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式发布《负责任银行原则》、2020年10月1日《赤道原则》(第四版)正式生效等。当前,中国绿色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1万亿大关,主要银行的绿色金融发展有明显的分化趋势;中小地区性银行不断发力,已成为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新引擎”,助力区域绿色转型。除此以外,银行业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也在不断创新,逐渐从表内业务扩展至表外业务。
       (3)中国已成为绿色金融全球合作的“倡导者”

       2016年,在中国政府的倡议下,将绿色金融列为“G20杭州峰会”的议事内容,同时成立相应的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中国逐渐开始在全球绿色金融治理领域贡献作用。除此以外,央行还利用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绿色金融网络(NGFS)、“中英、中欧、中法”高级别财金对话、“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合作体系等诸多平台,向全球各国呈现中国的绿色金融政策、标准以及实践等。比如:2019年,证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强化两国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合作。除政府间的全球合作以外,国内金融机构同样积极对外展开合作,不断夯实绿色金融全球合作成果,大大增强中国绿色金融的全球影响力。例如:2017年,工商银行在伦敦发行“一带一路”气候债券,总金额达21.5亿美元,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在中欧国际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发行首笔中国准主权国际绿色债券;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达成“绿色债券信息通”合作协议,在卢交所平台展现上交所的绿色债券信息;2020年4月,光大集团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联合成立“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基金。

4.当前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间的矛盾

       4.1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
       2020年7月8日,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使该意见稿已经去除“清洁煤炭技术”等与化石能源有关的高碳项目,然而并没有对其他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含绿色产业目录、绿色信贷标准等)进行对应的调整。此些标准当中的有些绿色项目与“碳中和”目标的净零碳排放要求并不完全相符。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对于该问题,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方面,对于同种类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各机构制定的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比如:“核能的开发利用”在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公告》中并不属于绿色项目范围,而在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指引》中却是绿色项目。此类差异不但使得标准的权威性以及严谨性大打折扣,并且还极易产生套利空间,导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各种绿色金融标准对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也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原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和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公告》在扶持项目范围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此种差异不但会造成认定工作的重复进行,增加不必要的业务成本;并且还会造成标准互相割裂、难以衔接,影响绿色资金的有序流通。
       4.2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碳中和”要求不完全相符
       金融体系要想成功将资金引向绿色产业,则应确保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进行全方面的环境信息披露;被投项目以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是低碳投资决策的根本前提。现阶段,我国对于大多数企业并未强制性要求其披露碳足迹与碳排放信息,即使有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披露绿色投资、绿色信贷相关的信息,然而大部分机构还并未披露棕色/高碳资产方面的信息;此外,多数金融机构也并不具备收集、计算以及评估自身碳足迹与碳排放信息的能力。金融机构若不计算以及披露其贷款、投资的环境风险敞口与碳足迹信息,则难以有效控制气候关联风险,不熟悉其支持实体经济减排的贡献,则就难以实现“碳中和”目标。因此可知,当前企业及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碳中和”要求不完全相符。
       4.3 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适应
       我国现行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主要包括财政贴息、政府参与成立绿色发展基金、再贷款、提高审批和备案效率等等,但是其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未建立差异化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激励政策,都不加区分地将财政贴息、绿色基金、担保增信、绿色审批通道以及再贷款等作为绿色金融激励措施,并没有考虑到银行、基金以及信托等各种金融机构面对不同绿色项目时的实际情况(包括成本和风险等),进而导致激励机制的无差别化。这样,相对有限的财政资源就像是“撒胡椒面”,严重影响最终的激励效果,很难实现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的目标。第二,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绿色项目和产业有关标准是激励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中国现行标准主要是由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与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构成。因为有关标准偏向于对绿色项目和产业进行定性描述,缺乏相应的定量数据。激励机制的贯彻执行主要取决于政府工作者对于绿色项目和产业标准的把握程度,使得政策执行者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4 绿色金融产品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契合
       即使近年来国内绿色金融迅猛发展,金融机构同样推出了大量的绿色金融产品,然而现有绿色金融产品相对单一、缺少创新,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契合。首先,绿色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当前,国内的绿色金融产品主要是绿色信贷,碳金融、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以及绿色基金等市场份额比较低,更加不用提及像碳期权期货这种绿色衍生产品。其次,绿色金融产品缺少创新。比如:绿色信贷大部分都是与排污权抵押和环境治理相关的,以呼应节能减排政策为主,大都是被动应对式产品,缺少主动创新的金融产品。除此以外,国内绿色金融产品大多面向企业,与个人、家庭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较少,在产品创新上有着显著缺陷。造成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缺少创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面临投融资难题,直接影响着金融产品创新;第二,缺乏综合型人才,绿色金融发展与高素质综合型人才息息相关,而目前我国普遍缺少相应的综合型人才,造成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没有良好的人才保障。

5.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打造“碳中和”金融平台

       5.1 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首先应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以“碳中和”目标为限制条件,对现行绿色金融界定标准加以修订。当前,国内的绿色项目以及绿色信贷目录中还包含有部分高碳项目。比如“清洁煤炭”项目,即使能够减少PM2.5等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空气质量,然而却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不符合“碳中和”目标要求。与此相似的项目,未来应将其排除在绿色金融界定标准外。在对绿色金融标准进行修订及完善时,要严格遵守“无重大损害原则”,也就是不影响气候变化等关键可持续发展目标。除此以外,还需加速“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建设步伐。构建系统化的绿色金融标准,以有效破除目前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统一的困境。第一,制定统一的标准。在绿色债券、绿色信贷以及绿色保险等监管细则制定过程中,需要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为前提,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支持目录。第二,提高各种绿色金融产品标准间的协调性,有效化解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中出现的不协调、割裂性以及条块化等其他问题。第三,提高标准的细化程度。若绿色金融标准依然只是停留在方向指导上,并未制定统一性的实施标准,则极易导致绿色金融标准互相矛盾的问题。第四,建立多部门协调体系,出台金融支持绿色经济政策。
       5.2 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还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一方面,进一步拓宽环境信息披露范围。第一,主体范围。金融组织在进行金融业务时,不但要面对重点排污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也是其业务开展对象,所以应当有全范围的企业环境信息。在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完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服务”原则,任何对环境有害的企业均需列入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然而可对其类型进行划分。第二,信息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所列出的信息内容都是静态信息,并没有涉及动态信息,需要添加动态信息披露内容。对金融机构来说,应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融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环境及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风险及机遇影响方面的信息。第三,时间范围。环境信息披露时限具备一定的滞后性,无法达到市场主体的时效性要求,需要制定合理的提前性时限规定,例如将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时限从原来的90日改成30日;将30日公开新生成或出现变更情况的环境信息修改成10日。
      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第一,创建环境信息强制报告机制。政府监督机构可采取发布环境报告制作准则的形式为企业制作环境报告提供指导,有利于实现环境报告内容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除此以外,主管单位需要严格审核企业所递交的环境报告,对其时效性、可靠性以及整体性进行判断,针对谎报或者拒报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罚。第二,创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督数据库。为防止出现统计口径混乱、“九龙治水”、重复收集和报送等其他问题,将所有监督业务主管单位的环境信息集中在数据库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被监督环境信息的整体性以及可靠性。第三,创建环境报告抽查机制。为保证企业提交的环境报告满足环境信息披露“全面、真实、及时”的需求,根据该机制能够对企业环境报告开展随机性地抽查。
       5.3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绿色金融的“撬动”及“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对于外溢性较强的项目,主要包含绿色环保技术开发、生态保护以及清洁能源开发等领域的项目需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成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形式多样的专项资金,增加财政直接投入。针对极具商业价值的绿色项目可利用间接性投入形式,采取相应的激励举措。比如:地方政府可对涉及绿色金融的企业提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也可直接出资建立融资性担保企业或者绿色信贷损失补偿基金,为绿色产业提供高质量的增信服务;除此以外,政府部门还可制定包含挂钩财政存款奖励、绿色贷款增量奖励以及贷款贴息等在内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形式,真正展现财政资金的重要作用,使得金融市场主体可以增加经济效益又或是减少成本,大大提高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指引民间资本以取得更多经济收益为前提而增加资金投入。
       其次,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激励政策作用。第一,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参考针对涉农和小微贷款在不良率容忍度、风险权重等方面为银行提供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制定绿色信贷资本监管优惠政策,对银行绿色信贷业务进行政策激励。第二,可尝试将绿色信贷置于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中,同时将绿色信贷执行状况核心指标评价结果当作主要参考,列入到有关指标体系中,创建银行绿色评价制度,建立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又快、又好”发展的激励制度。第三,全面发挥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以及再贴现等各类政策工具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层面的巨大作用。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政策具体化,借助监管政策导向以确保金融组织“打好基础”,增强其发展绿色金融的主动性,促使绿色金融实现从“外延式”向“内涵式”的转变。
       5.4 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第一,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创新体制。当前,国内的绿色金融产品以绿色信贷为主,对于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各金融机构通常都表现得十分积极,然而绿色信贷市场中的产品数量并不是很多,还远远达不到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相关数据显示:在银行贷款中,绿色信贷占比只有2.0%;同时,在绿色信贷产品中有着很多相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无法有效满足客户对于绿色金融的个性化诉求。“碳中和”目标下,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以绿色金融发展趋势、客户的个性化诉求等为前提,深层次挖掘绿色金融市场的信息,同时建立成熟的绿色信贷机制,构建新型绿色信贷途径和方式,以达到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除此以外,在企业首次提交绿色信贷业务申请以后,应当运用金融科技来简化对应的审批流程,同时发展绿色保险和绿色债券等,确保降低绿色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
       第二,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加快碳交易市场化进程。放眼全球,中国的碳排放市场应该是规模最大的,“碳中和”目标下碳金融市场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为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对应的规章制度和市场机制等并不完善。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当中,允许将碳排放权当作金融产品进行交易,借助金融市场平台的力量,来对企业的碳排放进行控制及规范,借此以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当前,金融监管机构所创建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已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在金融科技的支撑下,未来将会在更加多的城市设置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来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权的流动性,同时利用市场自由定价机制以减少对应的交易成本,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以推动碳金融市场的高质量的发展,实现绿色金融创新。
6  结论
       综上所述,近几年内中国绿色金融行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绿色信贷余额规模、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和数量等都有较大程度的增长;且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表现出以下特征:绿色金融制度日益完善、进入新发展阶段、成为绿色金融全球合作的“倡导者”。在走向“碳中和”的道路上,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能源结构等都面对着低碳转型的挑战,此也就代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绿色金融将迎来更为广阔的空间,且在“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间仍有很大的差距,比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绿色金融产品等并不完全符合“碳中和”的要求。放眼未来,“碳中和”目标下绿色金融大有可为。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打造“碳中和”金融平台,从而推动“碳中和”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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